2024年11月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浩丰科技(300419)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律师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1月6日晚,浩丰科技(300419)公告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正式处罚将对浩丰科技投资者索赔提供更多证据,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浩丰科技违法事实如下: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6日到2023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浩丰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除了浩丰科技收到正式处罚,2024年11月6日,世纪华通(维权)(002602)也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在11月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世纪华通投资者索赔案也继续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此前已提交多次,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同步也还在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世纪华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
(二)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
(三)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
(四)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信息,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5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